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缴费+报销)

 常见问题    |      2022-12-25

  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好了,需要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答:①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如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则分娩后(含分娩当月)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流产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

  ②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答: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选择单位发放的,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应按政策规定及时支付给申领职工本人;选择银行代发的,请关注申领人个人账户到账信息。

  答:如生育津贴已审核通过,但相应款项未拨付至单位或个人帐户,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可在综合大厅显示屏或咨询台进行核实。

  答: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文件依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答:职工将在外埠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一次性提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8、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9、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申报产前检查需要什么材料?

  答: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0号)

  答:(一)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2)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3)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文件依据京政发〔2017〕11号)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参照处理。(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1号)

  答: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答: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文件依据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3号)

  答:计划生育复通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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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生育保险待遇常见问题解答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好了,需要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答:①分娩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如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则分娩后(含分娩当月)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流产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

  答:如生育津贴已审核通过,但相应款项未拨付至单位或个人帐户,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可在综合大厅显示屏或咨询台进行核实。

  答:①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位由用人单位补足。

  8、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参保人,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9、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申报产前检查需要什么材料?

  答: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文件依据京医保发〔2017〕40号)

  答:(一)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3)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答: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文件依据京劳社医发〔2005〕62号)1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产前检查的医疗、分娩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