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常见问题6问6答

 常见问题    |      2022-12-25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3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任桐)日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根据省工信厅相关部门就本次补贴申报中的6个常见问题,下面进行详解。

  答: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该车辆需在海南省上牌。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

  (三)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做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一)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二)其他车辆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登记证(如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需进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8年第一批至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补贴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8〕7号)的标准执行。

  (二)2018年2月12号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需进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8年第一批至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补贴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8〕7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三)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需进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补贴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琼财建〔2018〕414号,以下简称414号文)的标准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需进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9年第一批至第二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补贴按照414号文的标准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414号文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起不再对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公交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其车型需进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2019年第一批至第三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补贴按照414号文的标准执行。

  (2)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其车型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414号文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

  (3)2019年8月8日起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要求,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